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恭城瑶族自治县受理旅游投诉制度
【摘要】:
一、接到电话旅游投诉后,耐心倾听投诉人的叙述,明辨是否属于受理范围。接到书面投诉,审查投诉人是否提供相关证据、投诉请求和联系方式。对通过网络的投诉进行认真分析归类。
二、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,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。属于其他相关部门受理的投诉,在两个工作日内转出,并告知投诉人。
三、属于受理范围的电话投诉,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书面证据,并明确投诉请求。
四、属于受理的旅游投诉,直接转给被投诉旅游企业,责成旅游企业与投诉人和解,并在30天内向质检所报告。
五、对于旅游企业和投诉人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投诉,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,质检所组织旅游企业和投诉人进行调解。
六、质检所组织的调解,应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,旅游企业、投诉人和质检所各执一份。
七、在调解过程中,质检所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调解全过程。
八、旅游投诉必须在3个月内审结;特殊案件经上级质检所同意后可以延长1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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